深圳罗湖离婚律师电话

时间:2016-08-19 20:09:3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电话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电话免费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到广西田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黄某。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1月起,被告常在外不回家,并有吸毒恶习。经原告多次对被告耐心教育,但被告仍不悔改,夫妻双方矛盾更加恶化。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能否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一次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应当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法院应当判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是第一次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已对被告多次教育,被告仍不改正,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已具备了离婚法定条件,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法院应当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能否判给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

  本案被告有赌博恶习行为,经原告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告的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曹某(男)与邓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但因婚前感情薄弱,婚后双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闹。婚后不久邓某怀孕了,但邓某经常觉得感觉不到婚姻的温暖而不想要小孩。在怀孕5个月后,邓某还未与曹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曹某得知该情况下,十分气愤。曹某以邓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邓某离婚,并要求唐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唐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侵犯曹某生育权,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当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因此,男性当然享有生育权。而邓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两个人共同生育的胎儿流产是对曹某生育权的一种侵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邓某擅自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曹某生育权的侵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由此看出,邓某虽未经其丈夫曹某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道德问题,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曹某生育权的侵犯。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电话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电话免费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国际贸易 工商查询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蔡律师律师 > 蔡律师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