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9 20:24:5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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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评析
笔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应以离婚为要件,理由如下:
一、不能孤立的看待《婚姻法》第四条,忠实协议能否受法律保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而定。《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单独以该法律条文来看,夫妻忠实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孤立的看待一个法律条文,任何法律条文能够产生实效都离不开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撑。《婚姻法》第四条之所以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其支撑就在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夫妻无过错方在一方出轨后能否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某与戴某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违反协议必须赔偿10万元,正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具体化。因此,该协议能否受得到支持应当以杨某和戴某最终是否离婚为要件。
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离婚作为请求赔偿的要件,“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夫妻之间应该秉着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的态度努力经营婚姻和家庭,而不应该让金钱影响到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在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请求一方进行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中,如果杨某与戴某的离婚请求未或准许,或者杨某未提出离婚请求,此时确认赔偿条款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据此,上述案例中杨某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予以准许,那么其就违反忠实协议的10万元赔偿款的请求就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院依然可以根据离婚时戴某的经济能力酌情减少一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其离婚诉求未获法院准许或者杨某未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忠实协议中10万元赔偿款的约定就无法获法院支持。
父亲将一半房屋产权赠与给儿子,儿子要求父亲履行赠与承诺被拒。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廖甲起诉被告廖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驳回了原告廖甲的诉讼请求。
廖甲系廖乙与吕某之子,廖乙与吕某于2005年离婚,廖甲随母亲吕某生活。2011年被告廖乙在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3年被告廖乙再婚,吕某得知廖乙再婚,担心廖乙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廖乙的房产,故多次找到廖乙,要求廖乙将三叠园凯光小区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廖甲,廖乙无奈写下了承诺:“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商品房一套,儿子廖甲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得到承诺后,吕某作为廖甲的监护人要求廖乙履行赠与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廖甲。廖乙认为儿子廖甲还是未成年人,现今根本用不到这么大额的款项,廖乙认为是吕某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廖乙拒绝了吕某的要求。吕某为了得到房款,以儿子廖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廖乙对廖甲作出承诺,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给廖甲,廖甲与廖乙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依据物权法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赠与不动产的,须经依法登记,赠与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廖乙对廖甲做出承诺赠与一半房产,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廖甲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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