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婚案件律师咨询

时间:2016-08-27 09:33: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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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深圳律师

朱某以其丈夫与陆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的诉讼。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于开庭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然而朱某与赵某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朱某想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组建家庭,于是其又提起离婚诉讼。 深圳律师 认为

分歧意见 (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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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深圳律师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重婚案件中止审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不应当受理。待重婚案件审结后,再受理离婚案件。

深圳律师 认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重婚犯罪嫌疑人逃避审判,重婚案件一时无法审理终结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就离婚案件进行审理,会导致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行审理案件,使婚姻关系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深圳律师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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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件通常为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追诉重婚一方通常未与被追诉方离婚,且在追诉重婚的同时一般也不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提出通常是在重婚案件解决之后。但是在被追诉方逃避审判,重婚案件一时无法审理终结的情况下,追诉方若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先行处理婚姻诉讼?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先解决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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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的先行审理并不影响对重婚的追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离婚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从继续犯的概念来看,离婚只是导致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允许当事人先行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由此可见不允许当事人先行解除婚姻关系,只是保持了重婚罪的继续状态。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况下,应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形下,按照“先行后民”的司法原则,导致刑事、民事案件均中止审理,而由于自诉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长期不能恢复审理。让犯罪的状态处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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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使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这与现代法治精神是明显相违背的。因此,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离婚诉讼应予受理,并依据婚姻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其次,重婚与离婚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不能突破。从犯罪的一般规定和重婚罪的性质来看,对重婚者,无论受害方在离婚之前、离婚之后、还是离婚进行中,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且未超过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则其完全可以提起重婚诉讼。可见,法律并没有为重婚罪的追诉与当事人的离婚二者之间设定先后的顺序。那么,如何理解“先行后民”的原则呢?我们认为,“先行后民”只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对程序规范的原则要求,确定了刑事优先于民事处理的原则。因为此时的刑事与民事存在内在的关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故要求行公权的刑事案件优先于行使私权的民事案件处理。但并不是说该原则不能突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是要看这种内在的联系是否直接关联,是否直接影响到对犯罪的定性与追究;二是要看其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刑事案件在短期内又无法审理终结,那么对仅有的一般性联系的民事案件就可以先行处理,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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