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7 09:33:5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通奸案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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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简介
地处深圳市金融商务中心区,是由多名资深律师发起,联合出自各知名高校的中青年精英律师,并在国内外法律权威与专家大力参与和支持下,成立的一家以提供商务、金融法律服务为品牌、民刑法律事务为优势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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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男)与宋某(女)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辛某某,生活比较幸福。2000年,辛某在出差期间认识了某公司业务员唐某(女)与之发生了婚外恋情。由于唐某的介入,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辛某经常无理取闹,对宋某日益冷淡。期间,辛某多次到唐某所在的城市探望唐某并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宋某发现后,恳求辛某念及女儿尚小,保全家庭。辛某置若罔闻,继续与唐某来往。在唐某的挑唆下,2001年4月,辛某提出离婚,宋某坚决不同意。辛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以两人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辛某与宋某分居并不顾宋某的反对,将唐某接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工作,与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3年3月,辛某再次起诉离婚。
深圳律师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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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深圳律师 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深圳律师网
一种意见认为,辛某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俗称“通奸”),在婚姻关系中有严重过错。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准予离婚。
(深圳律师网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辛某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其离婚的权利。以不准予离婚来惩罚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方,不仅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极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激化矛盾。辛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与宋某分居,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以上事实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应当调解判决准予离婚。 (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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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认为
(深圳律师网 在本案中,辛某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其离婚的权利。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已经死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是痛苦的。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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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本案中,辛某与唐某发生婚外恋情和通奸后,与宋某夫妻关系恶化,并提出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与宋某分居并将唐某接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工作,与之继续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3年3月,辛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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