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时间:2016-08-29 10:04:5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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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一些零散规定。这部特区法规首次明确规范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该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其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这一条,在“2·27”、“9·20”火灾事故背景下,显得非常突出。

条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2、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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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尤以追溯加班工资引起的争议最多,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有80%左右是追溯加班工资的。在条例的三次审议中,加班工资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以往没有明确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但“标准工资”也是模糊的,企业执行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审通过的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来计算。

  3、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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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际很多企业加班时间长,员工休息时间少,很难做到让员工完整地休息一天。

  为了解决休息一整天的问题,借鉴香港和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休息时间”。

  4、保留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

   条例最终保留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处分权,但做了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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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违法违规企业上信用“黑名单”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是条例的一大创新。第39条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违反本规定的,5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6、优先保障劳动者“活命钱”

  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先保下了劳动者的“活命钱”。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障,特区立法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同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工资支付法》中有关工资特别优先权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条例将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用列入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一致。虽然与上位法冲突,但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认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7、处置停工事件设30日“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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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停工事件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静期”制度。这是这部特区立法的重要创新之一。

  条例第53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设立“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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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律师不得“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案

  条例第57条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

这两条规定,一是禁止了“风险代理”,二是打击了“黑律师”,不失为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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