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5 21:34:0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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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婚姻财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无疑是司法实务的一个焦点问题。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以及《物权法》等诸多领域,这里侧重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讨论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几则实务案例
笔者经历的裁判实务中,遇有这样的实践纠纷:1996年7月24日,王某和钱某登记结婚。2011年4月,钱某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12月,钱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2012年3月法庭开庭审理中,钱某突然告知王某,夫妻共同出资持有的某公司50%股权于2011年6月转让给其兄钱某某,并称钱某某已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万元。王某深感震惊,201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1年6月钱某与其兄钱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该看到,在股份制公司制度快速发展的今天,类似于上述情形的案例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众所周知的公司,也出现夫妻之间的股权之争。
案例1:赶集网夫妻的股权之争。2010年10月12日,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申请其与前妻王宏艳的婚姻关系无效。早在2008年,二人经美国加州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7月15日,经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而在2010年5月,王宏艳已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杨浩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并称近年赶集网先后两次融资,筹集的资金均投入赶集网的海外注册公司。赶集网将要以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杨浩然将内资公司股权全部转给他哥哥杨浩涌,转移婚内财产,为海外上市做准备。不过该诉讼仅在开庭一次后,因杨浩然提起“申请婚姻关系无效”之诉而中止。
案例2:一个“土豆”引发的股权争斗。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二人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王微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予离婚;2009年9月,王微再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另案处理;后杨蕾提起上诉,2010年3月26日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截至笔者撰写本文时,王微和前妻杨蕾的婚姻财产分割仍在拉锯之中。
据报道,上市前,“土豆网向SEC提交了一份文件,文件中显示离婚诉讼双方已于2011年6月10日就此案达成和解,王微对所持全土豆公司的多数股份拥有完全控制权。但是,如果王微不履行和解协议条款的规定,那么法庭可能会要求他将所持全土豆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都转让给其前妻。
土豆网在这份文件中并未透露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但表示这种控制权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土豆网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受到影响。业内普遍认为,土豆于此时恢复IPO进程,已经错过了上市的最佳时机。”
案例:“真功夫”内斗天价离婚案。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和前妻潘敏峰于2006年协议离婚,当时真功夫股权结构为蔡达标与潘敏峰共同占有公司50%的股权(各占25%),而潘敏峰的弟弟潘宇海持有另外50%的股权。协议离婚时,潘敏峰自动放弃其25%的股权,现其起诉要求索回原有真功夫25%的股权。2011年4月,二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案正式在广东省高院立案,潘敏峰要求分割蔡达标所持有的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的财产。
上述三起真实的夫妻共同股权纠纷,旨在强调因离婚而引起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实践中的影响,该影响波及到社会、经济、法律、家庭等诸多方面。从婚姻角度看,婚姻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家庭幸福。若夫妻股权分割涉及的财产数额庞大,势必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如上述提及的三起“创业夫妇股权纠纷”,当事人的股权不仅涉及数额巨大,而且所涉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大,股权分割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产生“蝴蝶效应”。当此类夫妻共同股权的纠纷诉及法院时,法律规定和适用的若干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和思考。
二、股权及股权分割基本理论的认识和把握
(一)股权的法律属性及解读
在探讨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之前,首先要明确股权的涵义。我国学界对股权的涵义有着不同界定,如“因出资、继承、受赠与而取得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成员的自然人、法人为公司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1]“股权,亦即股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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