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9-18 23:29:5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深圳南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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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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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提交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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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国际贸易 工商查询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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