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14 22:39:2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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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只有极少数家庭实行的各自所有制,也就是所谓的AA制。很多人都会这样认为既然夫妻双方是经济共同体,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就相当于自己向自己借钱,世上哪有自己借自己钱的道理?又哪有还的道理?即使还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其结果和不还岂不是一样?所以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应当说,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也可以是同合同约定的,比如合伙。没有共有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不会产生,失去了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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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夫妻关系的存在,致使夫或妻作为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夫或妻平等地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无论共有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由夫或妻哪一方保管、占有,另一方均有权使用、收益、处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收益也归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夫或妻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有专属于个人的经济支出,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夫妻生活中应当允许夫或妻任何一方有专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有专属于自己的经济支出,比如购买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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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律实行共同共有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我们不能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其他财产,也不能认为,夫或妻经济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没有个人支出。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值得研究的是,夫妻一方借到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形成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如果因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否认双方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认为只能形成共同债务,那么借方就没有偿还的义务,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为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我们研究的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将债权人和债务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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