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劳动争议律师

时间:2016-10-14 23:16: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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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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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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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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