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比较

时间:2008-05-18 16:12:32    文章分类:法学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比较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所以,即使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 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在实体法上,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 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都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比较

    1.诉讼主体不完全相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1)受害的自然人;(2)受害的法人;(3)受害的非法人组织;(4)人民检察院(如果受害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1)刑事被告人;(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应当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自然人。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1)受害的自然人;(2)受害的法人;(3)受害的非法人组织。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1)侵权的自然人;(2)未成年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3)已死亡的侵权人的继承人;(4)侵权单位;(4)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自然人。

    2.起诉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既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也可向审判机关提起。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审判机关提起,否则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3.审判的组织不完全相同

    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而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4. 适用的法律不完全相同

    附带民事诉讼除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两法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对不到庭的被告处置不同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不到庭,审判机关可以采取拘传的措施使其到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如不到庭,审判机关不可采取拘传的措施使其到庭,但可缺席审判。

    6.是否收取诉讼费不同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民事赔偿诉讼则一般要收取诉讼费,除司法救助案件外。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律师之所以要撰写此文,是因为我发现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为借口,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不给被告证据复印件、不给被告答辩期、鉴定时不让被告在场,等等),以致侵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从而也侵害了被告的实体权利。我呼吁:凡是正直的法律人,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应当为公正司法尽力去做一份自己的贡献。

执业机构: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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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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