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6 13:58:09 文章分类:一般民事案例
交通事故兼工伤事故可分别获得赔偿
2011年6月26日10时10分许,被告姜XX驾驶赣H08709号重型自卸车在G60沪昆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294公里+300米附近路段处倒车时,将施工人员王XX碰撞,造成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一大队依法作出第20110011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XX因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过错,无过错责任。”
2012年3月10日,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临鉴字B第03006-1号和【2012】临鉴字B第03006-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8个月,护理时间5个月;营养时间3个月。”
另查明,赣H08709号重型自卸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保险期限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18日,保险种类为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XX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对王XX的伤残程度有异议。法院遂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12年10月11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金职院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9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2%。”
同时,因为王X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王XX于2012年5月28日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7月12日,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2】4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来,王XX向法医咨询,得知:根据王XX的受伤情况,王XX的工伤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一处十级,可综合评定为七级。
2012年9月7日,派遣单位常山县众友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和王XX经过多次协商,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常山县众友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人民币135000元赔偿款。
2012年12月6日,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主持下,王XX与姜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义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王XX人民币130000元,被告姜XX赔偿原告王XX人民币19800元。
本案是一个交通事故兼工伤事故的案例。从开始到结案,全部由吴文律师代理。本案是吴文律师办理的特成功的一个案件,赔偿金额总计135000+13000+19800=284800元。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兼工伤事故,可以分别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