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时间:2013-07-24 08:36:3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日前,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能否免除其再向受害人给付该笔赔偿金的义务。

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为:

1、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前,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不向受害人赔偿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相关制度措施缺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为加强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保险受害人对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规定突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2、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交强险赔偿金的保险公司对未获赔的受害人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交强险赔偿金,但被保险人并未将该笔赔偿金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及时赔偿,这违反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该款规定增设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已向受害人实际赔偿的审查义务,保证受害人获得有效赔偿,为进一步强化受害人损害及时填补的理念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在受害人没有实际获得被保险人完全赔偿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交强险赔偿金的行为不能对抗受害人享有的对该笔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对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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