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修改初探

时间:2008-05-18 17:21:45    文章分类:法学论文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修改初探

    1987年10月10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施行, 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作出了一定的、不容否定的贡献。但是,《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至今未修改过,而且各地执行不一,有的甚至取消了律师职务评定。从有利于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和发展,并考虑将来法律职业转换的趋势,并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有关规定相协调,笔者认为,在《律师法》适当章节增加一条关于律师职务等级的规定,在《律师法》中确立完善的科学的律师职务等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可将律师职务等级划分为四级。名称由低到高,宜称为初级律师、中级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司法部可制定具体办法,规定其任职条件及评定考核办法。笔者认为,各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初级律师任职条件 

    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初级律师资格,同时颁发《初级律师执业证》,便可在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 

    二、中级律师任职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初级律师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初级律师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两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一年以上; 
    2.经考核并具备以下条件的:(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3)具有指导初级律师的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5)掌握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高级律师任职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律师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律师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律师两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律师一年以上; 
    2.经考核具备以下条件的:(1)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4)具有指导中级律师和初级律师的能力;(5)基本掌握一门外语;(6)掌握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四、大律师任职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高级律师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律师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两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一年以上;  
    2.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1)工作成绩卓著;(2)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3)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4)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5)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6)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7)掌握5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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