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的案件中年龄最大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09-03-04 11:17:21    文章分类:一般民事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1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行政村。。

    被告张甲,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行政村。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甲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1980年1月至2003年7月赡养费13550元(50元/月×271个月);

    二、依法判令被告张甲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赡养费3150元(150元/月×21个月);

    三、依法判令被告张甲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赡养费6200元(200元/月×31个月);

    四、依法判令被告张甲按月支付原告刘某某2007年7月以后的赡养费,每月200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张甲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2006年的医疗费1500元;

    六、依法判令被告张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某某是被告张甲的母亲,被告张甲是原告刘某某的长子。原告刘某某生育了三个儿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

    自1980年1月原告年满六十周岁迈入老年至今,被告张甲从来没有给过原告赡养费,也没有照顾过原告的饮食起居。特别是从原告1994年因病瘫痪以来,原告的日常生活一直由老伴张某某、次子张乙、三子张丙照顾。原告的生活费从1980年1月至2007年7月,也一直由次子和三子负担。

    2003年8月5日,原告老伴张某某因病去世。从同年8月21日起,原告开始请保姆照顾,每月需付保姆费200元,付至2003年年底。从2004年1月至2004年8月,每月需付保姆费300元。从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每月需付保姆费400元。从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总共需付保姆费17270元,已全部由次子和三子支付。

    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次子张乙、三子张丙每人每月付给原告生活费150元。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次子张乙、三子张丙每人每月付给原告生活费200元。

    此外,2006年,原告在某某市老年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00元,也全部由次子和三子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张甲作为原告刘某某的长子,本应积极赡养老人,起带头作用。但事实恰恰相反,被告一直不尽赡养义务。不仅如此,被告还一直霸占原告的自留地(面积413.604平方米),拒不返还原告,也不向原告交纳田地租金。最近,因浙江某某公司二期工程需征用土地,原告的自留地也在征用之内。被告擅自去丈量了原告的自留地,企图将原告的土地征用款占为己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奈何之下,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事项如前,敬请法院支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某

2007年8月1日

执业机构: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文律师 > 吴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