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4 11:24:15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宋某某,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兰溪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住兰溪市云山街道某某路9号。
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劳动路78号,联系电话88813888。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申诉人宋某某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工资20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申诉人宋某某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20000元;
三、依法裁决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加付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的赔偿金40000元;
四、依法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让申诉人担任大通商厦外墙装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今朝国际酒店改造工程项目的钢结构和土建负责人的合同并补签书面合同;
五、依法裁决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工程监理费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申诉人宋某某应聘到被诉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土建施工工作。从2005年6月30日开始,被诉人安排申诉人为大通商厦外墙装修项目技术负责人。申诉人第一个月的工资为13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申诉人的月工资为2000元,一直领到2007年2月止。尽管申诉人一直在被诉人处上班,但从2007年3月起,被诉人就试图辞退申诉人,并停发申诉人的工资。
2007年7月3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来《辞退函》。被诉人在该《辞退函》中称:“宋某某同志:鉴于兰溪今朝国际酒店改造工程项目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对工程建设及人员作出调整。2007年2月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的临时用工关系并通知你本人。但由于你近来的行为已严重地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现再次正式书面通知你,请你于2007年7月10日前来公司,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事实上,兰溪今朝国际酒店改造工程项目一直在正常进行。公司对工程建设人员作出调整,尤其是解雇申诉人,并没有征得申诉人的同意,申诉人本身又没有任何过错。被诉人所称申诉人近来的行为已严重地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实际是指申诉人根据被诉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并经请示被诉人的副总经理吕某某和兰溪市职工维权中心领导之后,提出成立本单位(指被诉人)职工维权小组的倡议一事。申诉人这一行为,本属合法行为,对被诉人的经营秩序没有任何干扰。
此外,被诉人曾口头承诺申诉人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付给申诉人工程监理费120000元。实际上,被诉人未付分文工程监理费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依法向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事项如前,敬请支持。
此致
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宋某某
20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