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时间:2009-03-04 11:23:52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刘某某,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兰溪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工人,住该厂第二生活区8幢2单元303室。

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住所地兰溪市黄大仙路45号,电话88849002。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赔偿申诉人刘某某退休养老金损失30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赔偿申诉人刘某某毒龄津贴损失3000元;

三、依法裁决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70年11月,申诉人刘某某被招进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工作。申诉人曾在该厂敌百虫车间工作。当时,申诉人除了领取工资外,还同时领取毒龄津贴。1979年9月,申诉人被调入该厂供应科五金库煤场从事管理工作。

2002年4月,被诉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进行旨在“减员增效”的经济体制改革。当时,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规定,职工必须在有毒有害车间工作八年才可办理内退手续。经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供应科、组织人事科审核,确认申诉人“有毒有害岗位上的工龄已满8年,符合内退条件,可以办理。”报厂长王某某同意后,申诉人办理了内退手续,一直赋闲在家。

2006年5月,申诉人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厂突然告诉申诉人:“你的毒龄还差8个月,现在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申诉人去找厂领导,他们都以各种借口,推来推去。他们先是答应申诉人2006年下半年给申诉人办理。2006年过去后,他们又说2007年上半年给申诉人办理。2007年上半年过去后,他们又说2007年下半年一定给申诉人办理。2007年下半年过去后,申诉人又去找厂领导。厂领导竟然说:“厂里承认你的毒龄满8年的,但劳动局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内退手续时,申诉人不符合内退条件,但被诉人竟然为申诉人办理了内退手续。由于被诉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现在不能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造成申诉人退休养老金损失(500元/月×12个月×5年=)30000元,被诉人应予赔偿。此外,与申诉人条件相同的同单位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每人补助毒龄津贴3000元,而申诉人没有得到分文补贴,被诉人也应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依法向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请求事项如前,敬请支持。

 

此致

 

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刘某某

 

                                                                       2008年4月2日
执业机构: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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