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4 11:22:4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案例
工伤赔偿协议
甲方:兰溪市某纸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乙方:李某某
甲、乙双方因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已付乙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乙方认可;
三、甲方再当场一次性支付乙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查档费、仲裁费、医疗期工资等,共计41500元整;
四、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不再提供有关票据;
五、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六、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一份。
甲方:兰溪市某某纸板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李某某(签名) 见证人(签名)
签定地点: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
签定时间:2008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