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时间:2009-03-04 11:22:23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兰溪市某某织布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

法定代表人陆良荣,厂长。

被告许某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包村行政村。

诉讼请求

一、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元的请求;

二、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50元的请求;

三、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50元的请求;

四、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10元的请求;

五、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的请求;

六、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护理费2810元的请求;

七、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鉴定费280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许某某于2006年2月应聘到原告兰溪市某某织布厂工作,工作岗位为纺织挡车工,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按件计酬(每米布匹0.14元),许某某平均每月工资1486元。

2007年7月4日6点55分,临近交接班时,由于被告家中也开了一个工厂,被告急于回家干活。于是,被告违规取下工作帽而头发散披。被告在织布上做标签时,头发不慎被旋转的织布机缠绕。被告用手去拉扯头发时,左手又被卷入织布机,结果造成头部皮肤拉扯伤和左手拇指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送被告到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7月27日出院。后来,被告于2007年8月23日再次去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9月12日出院。被告两次住院共计41天,用去医疗费约3万元,已全部由原告支付。

2007年10月23日,被告向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0月26日,该局受理了被告的申请。2007年11月1日,该局作出兰人劳工伤认定[2007]3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07年12月24日,被告向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008年3月25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金市劳鉴字(2008)第4-5号鉴定结论:柒级(伤残)。

兰人劳工伤认定[2007]3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金市劳鉴字(2008)第4-5号鉴定结论均已送达原告兰溪市良荣织布厂,原告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再次鉴定的申请,故兰人劳工伤认定[2007]3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金市劳鉴字(2008)第4-16号鉴定结论已经生效。

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5月9日,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5月15日,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兰劳仲案字[2008]第037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被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但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故被告受伤并非工伤,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于2008年5月16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因不服该仲裁裁决,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如前,敬请法院支持。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兰溪市某某织布厂

                                                    2008年 5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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