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4 11:20:36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案例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失业工人,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某路17号。
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29号丽景华庭13层101室,邮编334000,电话07938258652。
负责人孟某,分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邮编110034,电话02486548530。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2楼,邮编110016,电话02422507005。
法定代表人李某,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依法作出(2007)婺民一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中、下旬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故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只付了60000元,还有60424元没有付清;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应付160000元。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特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60424元,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160000元。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
2008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