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时间:2009-03-04 11:19:42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案例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三名原告的委托和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三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的审理。在出庭之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吴某作为本案原告之一是适格的

吴某是死者郑某某的亲奶奶。吴某只生育了一个儿子郑某。郑某原来是浙江华能铝业有限公司工人,2000年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检查,郑某患有肝硬化、原发性腹膜炎、电介质紊乱等疾病。2007年8月20日,经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和九级残疾,丧失32%的劳动能力。而且,郑某于2002年1月14日与浙江华能铝业有限公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郑某已无力赡养吴某,年满83岁的吴某全靠两个孙子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因此,吴某作为本案原告之一是有适格的,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蒋某驾驶的赣E04109号轿车是自东向西驶向路口,发生事故后轿车头南尾北停在330国道南侧机动车慢车道与非机动车车道之间。”这表明轿车是占道逆向行驶的。轿车本来应该横过中心线沿330国道北侧自东向西行驶,它却沿330国道南侧自东向西行驶。因此,本代理人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蒋某驾车占道逆向行驶,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80%),邵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死者郑某某无责任。

三、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由于共同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郑某的次子、原告吴某的次孙郑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各项损失合计达775140.21元,但仅由第三被告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是肇事车“赣E04109”号轿车的车主,而且是第一被告的雇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第四被告应对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是第四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第四被告应对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第五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肇事车“赣E04109”号轿车在第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1月18日至2007年11月17日,其中第三人责任保险金额为10万元,所以第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0万元。

综上所述,吴某作为本案原告之一是适格的。除第五被告只应赔偿原告10万元外,第一、二、三、四被告应对三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第一被告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民事责任最终应由第四被告承担。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

2007年11月27日

执业机构: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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