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3 13:51:02 文章分类:一般民事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某,男,193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童店村上中坞。
被告江某某,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童店村上中坞。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江某某立即修缮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的祖传房屋;
二、依法判令被告江某某立即归还属于原告所有的祖传房屋半间;
三、依法判令被告江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江某与被告江某某是亲兄弟,江某是哥哥,江某某是弟弟。
1955年8月14日,江某、江某某兄弟特请族人、亲邻评议,将家中所有财产悉数平分。结果,江某分得坐落上中坞住基地方廿三都四图次大字一五六号(两层)楼屋半间(拍贰厘伍毫),江某某分得坐落上中坞住基地方廿三都四图次大字一五六号楼屋半间(拍贰厘伍毫)。当天,由江某某写了《分析契约》,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由于原告与被告分得同一间祖传房屋(各分半间),加上原告当时在新疆工作。所以,该房屋大部分时间由被告一家居住,除原告有时回家探亲小住之外。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而且,原告多次寄钱回家修缮房屋。被告一家在该屋一直住到1998年。此后,该屋就一直空闲着。
1991年6月12日,由于兰溪市永昌街道童店村村干部及兰溪市永昌街道办事处调查员的工作失误,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地籍全部登记在被告江某某的名下。2004年,原告得知了这一情况,多次向兰溪市永昌街道童店村村委会及兰溪市永昌街道办事处、兰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兰溪市人民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并要求被告变更登记,但被告拒绝。
2008年6月20日,原告向兰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进行地籍管理登记卡异议登记的程序操作。随后,兰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通知被告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还是拒绝办理。2008年6月25日,兰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告知原告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立即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敬请法院支持。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某
2008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