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2 09:42:15 作者:董来超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司机对事故发生未察觉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专家您好!
我是一名长途大货司机,2009年3月某日凌晨暴雨,我驾驶大货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因天黑雨大车长,当时并未发觉发生碰撞,继续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天亮后到达收费站时被高速公路交通巡警拦下告知所驾车辆肇事,受害人赵某已不治身亡。交警以我发生事故离开现场为由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
请问:我对事故发生未察觉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专家解答:
您咨询的是司机对事故发生未察觉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是否属于肇事逃逸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您在凌晨暴雨驾驶超长挂车的情况下对事故发生全然不知,主观上并无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所以不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没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损失没有法得到及时赔偿,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逃逸”?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须具体情况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者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如果将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或离开现场都统一认定为逃逸,显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足之处。通常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部门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逃逸,而法院在审判时,充分考虑整案的事实和证据,在判决书上不认定为逃逸,以致出现执法机关所做的结论在前后出现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逃逸”在时空上也应有一个必要限制:即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的时间、地点、天气等,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本案在凌晨暴雨恶劣天气下发生事故,您对事故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所以不应认定逃逸。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求:
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的证明、您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相关赔偿情况的证据
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词(附件:25)
纠纷预测:
本案您负事故全部责任又造成一人死亡,依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深度解答:
本案难点在于您对事故发生全然不知的情况,因为这是一种主观心态天知您知,安能真假辩?也就是说在主观方面,不能仅靠您自己的辩解,也不能仅依据常理的简单推断,这就要求从肇事的时间、地点、天气、事发时的状况、行为人所处的状态等方面综合地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肇事的明知,从而确定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当然,如果您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转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