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2 09:51:28 作者:董来超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车主对借车人、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合格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情况: 2006年6月16日,宋某借孔某普通客车,临时受雇于某旅行社从事接送旅游团工作。前往某旅游
景点途中,行至朝阳区北三环安贞桥处将横过公路的王某撞倒碾轧致死。王某亲属对宋某、孔某、某旅行社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某旅行社委托董律师作被告代理人。
事故地区: 朝阳区
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王某死亡
责任认定: 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所属区域: 朝阳区交通支队
解决方式: 审判解决。一审判决(2006朝刑初字第2716号)判决宋某赔偿王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
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孔某、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旅行社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
(2007二中刑终字第11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孔某借车,宋某对其是否具有合格驾驶资格不予审查就出借车辆,旅游公司对其所雇司机(孔某
)是否具有驾驶员资格也不审查,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二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