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体
时间:2012-04-19 23:08:03 作者:朱守侠律师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本篇是交通事故与车辆保险合同系列第一篇。
有感于我所律师所问到的问题,想想应该先写主体,也就是如果你是律师,你要知道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到哪个法院去诉讼,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做好余下的事情。
一、原告
原告都是受害者。这里就分两种,一种是人身受到伤害的,一种是财产受到伤害,产生损失的。
1、先讲人身伤害。
第一种情况;仅是受伤,没有去世,精神状态也是清醒的。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即是原告,列其为原告即可。
第二种情况,仅是受伤,但是脑部受伤,精神鉴定有问题。或明显表现出精神状态阻碍或不认识人等情况。
此种情况下,一般起诉到法院,法院都会要求先行进行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如果鉴定出来是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则会要求配偶或是父母或是成年的子女作为监护人或是法定代理人。
此种情况下,列受害人为原告,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法定代理人签字才有效的。
这一种情形涉及到民事上讲到的监护权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大家参照一下相关的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三种情况:死亡有继承人
此时所有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要列为原告,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要列明未年成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据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列第二顺序继承人。若是无第一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应该由谁来作为原告呢?
现实的判例中看到过民政局作为原告。法律依据在于,民政局是福利院的主管机关,而一般无人照顾的老人或孩子都是由福利院收留的。
2、讲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涉及到的是:车辆损失、车辆所载货物损失、受害人的衣物损失。车辆造成的其他的路政设施或其他的财物损失。
此种情况下,一般由所有权人作原告。
比如;车辆。确定所有权人的基本证据是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上写的车主是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由谁作原告。
但是车辆行驶证不是确定所有权人的必须证据。若有证据证明,比如有车辆的买卖合同,但是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只要有相关的证据,仍要凭证据确定的所有权人作为原告。当然省事来讲,一般都是行驶证车主为原告。
车载货物,一般来讲,车辆车主是可以起诉的,因为他们是货物 承运人,他们有责任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另外,货物
所有权人也是可以作原告的。因为他们在交付货物前,是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这时,还要看一下买卖双方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约定,才最后确定所有权到底有无转移,谁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受害人的衣物损失,确定原告的原则基本同人身伤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