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5 15:09:04 作者:经济补偿金跨年度如何计算 文章分类:劳动天地
问:某在上海工作,自2006年8月入职,2008年10月离职。离职前三年的月平均收入都是一万元,请问如何计算她的经济补偿金?
解答:某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为一年,按照规定,一年补偿一个月,则此时需要补其一个月的工资,此时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以没有上限三倍的规定,应按月收入一万元来计算;
自07年9月至08年8月为一年,此时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适用,而且是跨年度的。所以要分段计算。自07年9月至07年12月,共计4个月,所以应该是4/12X10000元,为3333元;自08年1月至08年8月,为8个月,此时因为已经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倍上限的规定,依据上海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应该是8667元,计算为8/12X8667,为5778元。
自08年9月至08年10月,因为只有二个月,所以计算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当然也适用三倍封顶的规定,为4333.5元。
某女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应为:10000+5778+3333+4333.5元,共计为2344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