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1 16:50:41 作者:朱守侠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案情:甲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方投有六万元的交强险。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
法院判决:认为甲方构成伤残九级,应该得到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但是依据责任分担,故认定乙方应赔偿甲方精神抚慰金4000元。故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甲方精神抚慰金4000元。
律师意见:律师不同意法院的意见。笔者认为,在交强险内是不分责任进行赔偿的。所以精神抚慰金在顺位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时,是不应该先按责任分担的。所以应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甲方精神抚慰金10000元,而不是责任分担后的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