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1 16:59:16 作者:朱守侠 文章分类:企业顾问
案情:杜某系未成年人,因一时的义气,其参加了朋友间的无预谋的,晚间在某公园里的打架行为。后该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聚众斗殴。但是杜某系非沪户籍 的未成年人。对于杜某应否适用缓刑,辩护人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参考后,判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论:上海地区因为经济发达,所以一直有许多人来上海打工,把上海作为第二故乡,但是在来打工的人员中,有许多人系未成年人。他们界于十六岁以上十八岁以下,年龄处于青春期,但是知识却是似懂非懂的时期。出于一时的义气,很多时候他们会作出违法的行为,但是在上海法院的长期实践中,却一直对于非沪户籍与沪户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方面有很大分歧。有的人认为,应该只给予沪籍未成年人以缓刑,主要理由是好执行,在沪,好监管。而对于非沪籍未成年人,则持慎重的意见,一般不建议给予缓刑。而在实践中,沪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人数也是远远多于非沪籍未成年人。
笔者从事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的是沪籍,有的是非沪籍。从案件的适用缓刑方面,笔者希望沪法院能够大胆适用缓刑,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均应给予缓刑适用,而不应区分沪籍与非沪籍。
杜某的案件,在判决时法官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其缓刑。我认为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大力予以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