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5 15:17:12 作者:朱守侠 文章分类:劳动天地
2009年12月31日遇到顾问单位的咨询:
我们有一位员工,为了让他上班方便,已经先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期自2010年1月4日起算。但是今天接到他的体检报告,证明他有乙肝和其他的疾病。公司领导不想录用他,如何才能平和的对他讲?
分析:
我曾经提醒过我们的顾问单位,即一定要先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发现没有问题,再录用他,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没有实际开始履行。所以我认为双方之间是不存在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所以对于公司来讲,也不存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员工2010年1月4日执意来上班,该如何办理呢?
我的建议是不要从乙肝方面着手,而是告诉员工,因我公司岗位调整,所以他应聘的岗位没有了,所以不能录用他,请他原谅。从而避免乙肝就业歧视问题。
我国已经立法禁止企业因员工乙肝而不录用非限制岗位的员工,但是在实践中,因为乙肝的传染性,所以大家还是谈肝变色,能不录用尽量不录用。所以体检作为一个必备的程序,人事专员一定不要怕麻烦,一定要体检报告出来后再去谈录用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顺便讲一句,体检费用的问题,最好是先让员工垫付,如果该员工被正式转正,则公司可以报销。公司先不要垫付体检费,否则很难拿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