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应受一年时效限制

时间:2010-10-12 20:05:13  作者:朱守侠  文章分类:劳动天地

曾经以来,大家一直认为社保费用的缴纳,如果是通过仲裁或是诉讼的话,是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的,主要理由是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不能以一年的时效来抗辩。我们一直以来做的案件,得到的判决结果也是差不多的。抗辩一直提,但是不采纳。


今天终于等来一个自己亲自代理的案件,法官采纳了我一年时效的抗辩意见,作出了对于我们有利的判决。我非常的开心,愿意把自己的观点发到网上来,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不同意社保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的理由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 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 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征缴。

分析:从上面的条款来看,所有的依据都是从劳动监察方面来讲的,所以我认为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社保纠纷案件的依据。

我认为社保受一年时效限制的理由如下: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有一年的时效限制;

2)社保按照规定是出现符合社保规定的条件时,员工可以享受的待遇。究其实质是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所以劳动报酬应该受到一年时效的限制。

3)如果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等事项,那么在员工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仍不主张保护时,应受到一年时效的限制。

4)从用人单位的义务来看,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名册、财务、档案等保存只有二年的期间,所以不能对于用人单位过于苛求,所以采用一年的时效比较合理。

5)不能因为社保有窟窿,而让用人单位承担无限制的义务。从法律时效的设置来讲,任何的案件都应该有时效的限制。

所以依据上面理由,我认为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是正确的。

但是我想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切不可以为劳动争议受一年时效限制就万事大吉了,因为员工仍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途径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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