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5 19:59: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杨耀青)近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大幅上调,我市个别加油站也因此对先前出售的“加油票”进行“缩水”处理。律师提醒大家,加油站在顾客付费时给出的票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按升购买的“加油票”票面上标注的升数不应受到油价波动的影响,凡是不按票面升数兑现的一律属违约行为。
6月20日成品油涨价后,本报接到读者反映,部分加油站不按票面升数给顾客加油,而是将按升计量的“加油票”折算成涨价前的总金额,让顾客手中的油票“缩水”。市民伍先生给记者出示了自己在大庆路一家加油站购买的“加油票”,票面上加盖了加油站的财务印章,印有“93#汽油壹拾升”等字样,并明确地标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伍先生说:“油价提升后,加油站将升数折算成涨价前的总金额,按现价给我们加油,我认为,这种做法明显侵害了我们的权益!”
记者就此问题电话咨询了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经济法专家王旭律师,他说:“固定油量式油票因不受油价波动的影响而具备了一定的保值功能。顾客提前付款购买定升数的油票,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因油价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加油站为此开出的票据是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法律依据,顾客付了款就应当享有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权利。加油站因油价上涨而不履行票面的约定是明显的违约行为,顾客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