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时间:2007-08-29 17:55: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 南 九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致:著某 
    
   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著国庆(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特向您致函如下:

  您与委托人在2003年2月1日签订的购买猪下水合同,已经履行了四年之久,双方均遵守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现因你突然停止供货,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委托人无法向下家履行合同,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

     第一、你与委托人2003年2月1日签订的购买猪下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今你单方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  

    第二、委托人与其下家签订的供应猪下水的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因其未能按时供货,已经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余万元,并且也给委托人本人造成了数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你应赔偿委托人的上述经济损失共计十六万元,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三、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切法律后果均应有你承担。如若发生诉讼,委托人可以申请法院扣押你包括生猪在内的财产,可能给你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委托人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你履行合同约定即可。请你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你的违法行为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新波 
                       
2007年 8月 8日

执业机构: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平顶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新波律师 > 张新波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