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士峰律师文集-第65页

(770篇文章)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赔偿房屋增值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买受人因购买房屋而发生的各种缔约成本,以及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所支出的费用,均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时,房... 查看全文>>

·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或交付货物的证据

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现实商业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有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着先交货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后交货的情形,甚至... 查看全文>>

·“小产权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房产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其实质上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可能办理... 查看全文>>

·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如何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约责任或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的,买受人可以有权按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2、未约定违约金的或损失无法确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损失... 查看全文>>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房屋产权是否能引起转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房屋以此为据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 查看全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及证据的效力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般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借据等证据审查和借款事实的认定。根据山东省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 查看全文>>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未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查看全文>>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枣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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