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0 21:15:18 作者:赵焕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启宇,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生,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涉县涉城镇振兴路511号。
上诉人因不服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的(2006)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涉县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的(2006)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法定部门对本案房产的租金损失进行评估,重新确认被上诉人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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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涉县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的(2006)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内容,并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延期交房款的违约责任,(从2005年1月21日开始至交清余款日每日按102790元的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涉县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的(2006)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内容,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的确认被上诉人的损失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为此,如被告方违约,逾期交房违约金应按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定的龙华苑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并扣除已过诉讼时效的违约金数额。上诉人在法定期间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部门对龙华苑的租金进行评估,但法院并没有准予,不知目的何在。而涉县法院却草率的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为被上诉人的公民借贷利息和按揭贷款利息损失,
被上诉人与任学位之间借款协议明显看出是伪造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共向我公司交了282910元其中被上诉人自己交款132910元(分别为2003年5月27日支付47855元,2003年8月5日支付57855元,2003年10月29日支付17200元,2003年5月27日支付10000元);150000元为2005年1月21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150000元。而被上诉人向任学位借款却为160000元。二、被上诉人于2003年5月27日首次向我公司支付47855元房款,而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21日向任学位借款却为160000元,被上诉人是公务员并有很长的工龄应有一定的存款,首付不足五万元还需借款吗?如是借款购房能买别墅吗??三、况且任学位没出庭作证该证据不应该认定。
被上诉人的按揭贷款利息不应该是延期交房的损失就是上诉人按期交房被上诉人也的付按揭贷款利息,因为被上诉人是选择按揭贷款购房二、涉县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房款102790元是正确的依法应维持,但被上诉人应承担延期交款的违约责任。
原告张春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交付被告房款。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3857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建设的龙华苑住宅小区C5房产,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时买受人(原告)已支付首期款30%,即115710元,其中2003年5月27日支付47855元,2003年8月5日支付57855元,2003年10月29日支付17200元,2003年5月27日支付10000元,合计132910元。房屋结构封顶时,买受人再支付20%,即77140元,完成院落围墙及院内平整后,买受人再支付10%,即38570元,交房时付清余款40%,即154280元。事实是:原告支付首期款后,按约定,我公司对C5房产于2003年12月12日结构封顶,2003年12月29日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也就是说原告应于2004年3月7日支付被告第二笔房款77140元,但原告却始终未支付该笔房款。直到2005年1月21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才支付了150000元。按合同,该150000元系抵冲第四笔40%房款,而不是第二笔房款。事实是原告没有资金,直到现在,原告还欠被告房款102790元而被上诉人却于2007年9月21日未经上诉人许可强行占有商品房,所以说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房款。
依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第1种方式处理:即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2003年12月12日之时未付款252790元;2005年1月21日之后未付款102790元。。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邯郸龙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