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31 15:35:4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张某将自己的宝马车转让给李某,过户次日发生即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为由拒绝理赔。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23万余元。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才能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应在标的物转让之前,本案中,张某未事先办理保险变更合同,亦未书面通知保险人,故在车辆转让时开始,张某丧失了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失效,为此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