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6 16:18:0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索债型非法拘禁频发 谁之过
作者:蔡娟 沈鑫钰 发布时间:2009-01-11 15:54:48
2006至2008年,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2008年以来,因索取民间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大规模出现,导致非法拘禁案件总体数量大幅度上升。2006年共审理非法拘禁案4件,涉案11人;2007年审理9件,涉案28人;2008年审理19件,涉案52人。
案件特点
从2008年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起因民间借贷
大部分非法拘禁案因债务产生,动机较为单纯,一般就是为索取债务,其中既有合法债务,也有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2008年审理的19件非法拘禁案件中,有16件是因民间借贷到期不还引起的,占84.2%。
■犯罪年龄较低
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25.3岁,其中年龄最小的16岁,4人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26名,占50%;25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18名,占34.6%。75%的犯罪人属于“80后”或者“90后”。这一部分青少年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难找到工作,长期在社会上游荡,较容易受放债集团的收买成为“打手”。涉案52人,除1名学生及1名个体户外,其余均为无业人员,为50人,占96.2%。
■共同犯罪居多
有18件属于共同犯罪,占94.74%,平均每起案件有近3人参加。非法拘禁行为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仅靠一人难以实施全部犯罪,因此几乎所有的非法拘禁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在犯罪过程中,成员分工比较明确,主从犯区别较为明显,往往有一至两名组织者,以及多个参与者。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松散型,即多个犯罪人平时并未形成固定组织,帮手多半是出于哥们儿义气才偶然施以“援手”,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二是稳定型,一些人受雇于放债集团以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方式进行追债,地下钱庄的操纵者则躲在幕后进行操纵,这种情况占一定比重。
■伴有暴力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作案手段较为单一,通常呈现出“债权人纠集他人——发现债务人行踪——将债务人挟持至宾馆拘禁——暴力逼使债务人偿债”的模式。在拘禁期间,往往伴有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殴打、折磨、侮辱等行为,造成债务人轻微伤或者轻伤的占63.2%,最为严重的导致债务人死亡。
犯罪原因探析
□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2008年德清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51件,诉讼标的总额高达上亿元,其中不少是系列案件,即一个债务人向多人举债,其中一批系列案件的借贷金额共达700多万元。这些案件反映出目前该地区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变广、借款数额增大、借贷利息升高和还款期限短等特点,借款范围不再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而是呈现跨村、跨乡、跨地区的趋势。
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正常融资时存在先天劣势,民间借贷符合经营者资金需求小、短、急、频的特点,为这部分人所青睐。然而,民间借贷的利息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借贷利息,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部分企业无法及时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趋势,销售业绩下降,回收款项大幅减少,导致资金链断裂,大量民间借款无力归还。2008年下半年,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进一步扩散,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进一步增多。由于高利借贷并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一般不会通过法院主张权利,而是选择了暴力索债的方式,因而导致非法拘禁行为频发。
□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长期以来,充裕、活跃的民间资本缺乏合理的投资渠道,许多人将资本交由地下钱庄操作。地下金融组织给予这些民间“投资人”的利率也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地下钱庄来说,保持资本“运作”的流畅性亦十分重要。一旦大量“下线”丧失还款付息能力,意味着它们也难以回报自己的投资人。而鉴于高利借贷的高风险性,地下钱庄往往与不法势力联系密切,豢养有专门的追债队伍,一旦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则倾向于通过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采用非法拘禁、殴打、伤害等形式实行暴力催讨。如2005年,浙江省乐清、平阳等地发生的“抬会”、“标会”组织的崩溃现象就导致了绑架、非法拘禁等案件的大幅上升。
□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一方面,有些债权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存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认为道理站在自己这一边,遇到债务纠纷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非法扣押人质,逼迫对方就范,有的甚至在被抓获后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反而觉得特别冤枉。为债权人提供帮助的“帮手”们更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行侠仗义,帮人讨债并无过错。另一方面,债务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主动求助于国家公权力,认为自己既然欠了债,就是理亏,应当听别人摆布。
同时,外来民工帮派意识浓厚也是引发团伙型非法拘禁犯罪的重要原因。2005年到2007年,德清县外地农民工犯罪中38.2%的犯罪人属团伙犯罪,团伙基本上是由同乡构成,36.29%的人是附属于某个帮派的。外来民工结伙犯下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都声称由于平时都跟着某个同乡“混”,当那位老乡向他人索取债务时,当然要“鼎力相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