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名被告人为凤凰沱江大桥坍塌负刑事责任

时间:2009-02-06 16:50:0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6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4000万元

22名被告人为凤凰沱江大桥坍塌负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 梁建军 曾 妍  发布时间:2009-01-12 08:13:32

    本报讯 1月9日,湖南法院对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游兴富有期徒刑十九年。

    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胡东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工程合约部原部长陈昕有期徒刑三年;实验室原主任张飞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原副部长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原站长张仕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原副经理、凤大公路A1标段项目部原经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伟等14名被告人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吴志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兴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失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对凤大公司单位受贿罪负有责任。被告人胡东升、陈昕、张飞、侯茂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胡东升并对单位受贿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伟波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有得到根除导致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张仕成身为质监分站站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收受贿赂。吴志华作为总工程师擅自批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大桥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贿赂。被告人夏友佳、胡伟等14名被告人在大桥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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