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 该退出时当退出

时间:2009-02-05 16:03:5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公司法人 该退出时当退出

作者:□ 刘 丹  发布时间:2009-01-04 08:21:43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仍以公司名义继续对外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却无力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退出机制,加强源头防范。

      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一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其股东行为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早在2002年9月,上海女兆服饰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资格。然而,2007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姚启珍却隐瞒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这一事实,与上海通城纺织有限公司一连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并向通城公司购买布纱及服装面料。

      女兆公司在收取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68754.15元至今未予支付。通城公司经过多次催讨无着,遂起诉女兆公司及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姚启珍。

      一审法院判决女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对法定代表人姚启珍的连带责任未予支持。通城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审理中注意到,女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启珍故意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女兆公司早已无财产偿付债务,债权人通城公司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遂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判女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姚启珍对通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从法院了解到,诸如女兆公司此类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非法继续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一旦发生纠纷,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往往难以保障,不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会诱发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鉴于此,上海市一中院日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工商部门强化企业登记管理和吊销企业的清理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退出机制,并加强对怠于清理甚至冒用此类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以从源头上对此类不规范现象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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