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5 16:14:3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论指导性案例的编写
作者:郎贵梅 发布时间:2009-01-06 08:12:56
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是案例指导制度正常运作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的、规范的方法。本文结合笔者从事《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经验,谈谈指导性案例的编写问题。
一、案例与指导性案例
案例是指经审判而作出的可以作为其他法官或理论界进行研究或参考的生效裁判。案例的核心内容包括案件的案情、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而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裁判文书本身即属于案例,在裁判文书的基础上编写的对裁判作更深入分析的文章也属于案例,而对裁判文书简化改写的仅保留了文书中对主要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裁判结果的文章也属于案例。
指导性案例(guiding case)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新概念,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官方文件对其作出定义,而理论界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指较高级别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认为,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规则和据以总结出指导规则的裁判文书。
二、主要案例刊物的编写体例
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和方法应当借鉴当前不同案例刊物编写的成功经验。在此选择出版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连续案例出版物,介绍其案例编写体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该刊物每期刊登案例两三篇,包括标题、裁判摘要和正文。标题由当事人名称和主要案由构成,正文一般包括当事人情况(没有列明代理人)、当事人控/诉辩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裁判结果。其中法院观点部分不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法院认为部分,还包括案例编写者为使裁判结果更具说服力而增加的论证内容。
2.《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7年初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明确了该刊物案例的编辑规范。该刊物刊登的案例一般包括标题、问题提示、要点提示、案例索引、案情、审判、评析、编后补评等部分。标题和问题提示组成目录,便于读者从目录中了解整本书采用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要点提示在于展现案例重要的裁判规则,以及该案存在的问题或者在案件判决中或案例中未加分析的重要问题。案情包括当事人情况(一般只列明当事人名称,不提供代理人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内容。审判部分是法院对于该案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评析部分是案例编写者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的内容,以加深对案例的理解。编后补评由该刊物责任编辑撰写,是对案例进行审核、编辑后,对于判决中或者评析中未提及或评析不充分的重要问题进行的补充评析。
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对一审结案案例、二审结案案例、再审结案案例、复核审案例、减刑案例、假释案例等的体例作出了规定。以二审结案案例为例,其体例包括:(1)首部:一、二审裁判文书字号、案由、诉讼双方(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审级、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结时间。(2)一审情况:诉辩主张、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3)二审诉辩主张。(4)二审事实和证据。(5)二审判案理由。(6)二审定案结论。(7)解说。
除了上述刊物之外,法院系统出版的影响比较大的案例刊物还有《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版、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庭编写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或审判参考等,非法院出版的影响比较大的案例刊物有《判解研究》、《判例与研究》等。
三、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与指导性案例的编写
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应当有助于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案例编写中影响案例指导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
1.裁判要旨的归纳和总结。在近几年的案例编选工作中,最为显著的一点变化是,很多案例编选者开始对裁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以不同的名称置于案例的开始,如裁判要旨、要点提示、判决提要等。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是案例的点睛之笔,极大地方便了对案例的科学研究和使用。因此,裁判要旨的归纳和总结是案例编写中的重点和难点。
2.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理由的列明。当前编选和发布案例的渠道很多,其中有许多案例为了节省篇幅,往往省略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体现为当事人的诉称、辩称,这部分内容很重要。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决定了法院审理的范围,判断当事人是否胜诉及胜诉多少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进行比较,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案件的难点所在,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看法和他们的法律意识。省略了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理由的案例,往往只是提供了承办法官或者案例编写人对于某一法律问题的观点,从宣传和普法的角度来讲,这样编写案例未尝不可。但对于指导性案例来说,充分披露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有助于读者判断法官的裁判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主张,其裁判结论的得出是否具有说服力,从而在整体上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
3.案件法律事实的全面反映。在从事《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过程中,经与裁判文书比较,笔者发现有些案例的案情不完整,编写后的案例仅仅选择了与该案件裁判正确的一个法律问题有关的事实。而如果研究整个案件事实,这样的裁判结果就不一定正确。笔者在其他案例刊物上也发现了很多没有全面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案例。对于指导性案例来说,应全面反映案件的法律事实。如果省略了某些法律事实的话,纠纷很可能就不会发生;现实案件审理之难也在于对整体纠纷作出裁判,而不是对其中的一个法律问题作出处理。而且,一个很小的细节就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裁判。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法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过程中发布的典型案例,因对裁判文书进行不恰当的修改而使案例未全面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甚至是遗漏了重要的法律事实,致使下级法院法官无法比对该典型案例与在审的相关案件,影响了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
4.案件审理情况的客观反映。在案例的编写中,有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是,许多编写人将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说理部分作为编写人负责的评析部分内容。裁判说理代表的是法院的观点,评析部分代表的是编写人的观点。将裁判说理内容放在评析部分,显然没有客观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会使案件的裁判受到缺乏说理的指责。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与很多案例刊物所要求的案例编辑体例有关,即将评析作为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评析部分似乎就不能被称之为案例。实际上,这种看法与本文前面关于案例的定义是不一致的。
5.评析的撰写。很多案例刊物都非常重视案例的评析。评析有助于了解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案件裁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裁判结论的说理和论证,从而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在撰写案例评析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评析应当与裁判要旨、案件争议焦点相呼应。二是要突出重点,具体分析,不要面面俱到。三是评析中不应当出现在案情部分中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此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权威性立足于其本身充分的裁判说理,评析并不构成指导性案例的必要组成部分。当然,通过评析对指导性案例所解决的曾经模糊或者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证,也是可以的。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刊物编发的案例是根据案件裁判文书修改而成,有的删减内容较多,有的将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作为案例的评析部分,这样不仅需要大量的编辑工作,而且影响了案例本身的客观性,影响了法官对案例的参考和使用。笔者认为,对于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来说,其最佳的编辑体例应当是裁判要旨加裁判文书原文,这样能够保证案例的全面完整,突出案例的贡献,便于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对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和使用。保留裁判文书原状也有助于反映当事人尤其是另一重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律师在案件裁判结论形成中的作用。当然,上述指导性案例的编辑体例也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作为裁判要旨的指导规则如何编写?为了检索方便,是否需要对指导规则进行分类?就像美国西方出版公司在其判例汇编中使用的主题与钥匙号制度。对案例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是否需要一律作隐去等处理?对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中重复的且篇幅过长的内容是否应当省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