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案例
时间:2009-02-25 20:37:39 作者:杨海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一:中介公司行为不规范导致无法成交
赵先生年岁已大,欲卖房后再买房屋与子女共同居住,经中介公司介绍,赵先生与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与双方签订《居间中保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宋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信息服务费、代办产权过户费、房屋评估费等。
由于三方合同中约定了必须办理公证,赵先生及其家人两次持有效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中介公司人员第一次持他人的身份证,欲以未到场人的名义办理委托公证,因手续不完全,不能证明系中介公司委托,未办成公证。第二次,中介公司人员因不能提供有效手续,未完成公证。
此后,赵先生家人继续与中介公司及宋先生面谈卖房一事,但中介公司仍未明确公证的委托内容。赵先生与中介公司就公证内容和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三方因上述事项无法继续进行,长时间不能完成交易,不但赵先生无法及时以当时的价格购买房屋,也使宋先生无法获得欲购买的房屋,买卖双方都有损失。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长时间无法得到履行,已经给买卖双方造成了损失,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合同。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由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其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判定解除合同,由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以夫妻一方未同意主张合同无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先生、李先生、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将房屋(包括一个车位)以27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其妻子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买卖。李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张先生主张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先生主张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包括一个车位)、中介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张先生如果违约,则必须向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有直接向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法院判张先生、中介公司共同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