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19 21:55:56 作者:杨海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高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文,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财产的继续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此复。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明确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建设部有不同的解释,但最高法院的解释属司法解释效力高于前者,应以最高法院的解释为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也就不是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