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艳照门事件看我国的隐私权立法

时间:2008-11-21 21:41:32  作者:田凤素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来网络上的热点香港明星艳照门事件被炒的纷纷扬扬,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从我国大陆立法的角度观察,此事件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界对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专属自然人所有,具有秘密性,法律保护这种权利主体对涉及这些秘密的不愿公开权.但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纰漏自己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选择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这完全体现民法上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在处分自己隐私权时,应注意保护对他人权利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以审理名誉权的问题解答方式公布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隐私权的范围界定应该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自由裁定.一般的公民的隐私权的范围比较狭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新闻报道,文学作品等会造成影响范围比较大的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针对明星来说,明星要靠各种宣传来营销自己,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也不排除制造新闻,而且各种娱乐节目,书刊的利润来源正是明星的隐私,读者也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明星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宽泛.

        在艳照门事件中,当然是明星的隐私的恶意传播,它涉及到刑事方面,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以赢利目的传播涉嫌以牟利目的传播淫秽制品罪.所以惊动网络上一直抵制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反思一下,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隐私,在满足自己猎奇心理的同时,不应当以他人的权利的伤害为前提,象平常说的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当然作为明星更应该树立良好的形象,为他人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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