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律师谈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时间:2013-12-11 14:43:46 文章分类:离婚专题
与前妻离婚后在C市创业,1999年,曾某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了慎重起见,于2000年6月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应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支付25万元违约金的调解协议。
青岛离婚律师释法,一审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如下:一是,《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忠诚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二是,“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三是,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四是,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青岛离婚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的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责任不以离婚为前提,只不过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才提出赔偿请求。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在合同设定忠实义务后,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来实现救济。这种方式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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