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投保”引争议

时间:2008-09-21 08:37:51    文章分类:房屋租赁

 

案情:我是小李,我于2007年10月用15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并于当月在安邦保险公司青岛即墨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今年八月该车出险,定损为8000元,我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全额进行赔偿,理由是说我没有按照丰田车的新车购价40万元足额投保,因此最多只赔付车损3000多元。而我认为:我购买的是二手车,当时的实际价值也就是15万元,我对丰田车是进行了足额投保,车辆现被损毁,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在15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律师说法:依照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范秀利律师谈到,我国的《保险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价值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范律师讲到,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仅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该合同应系不定值保险合同,而不定值保险合同又是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的实际价值估定其损失额的,即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准,且只有在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才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二手车初次登记是在2002年4月,已行驶5年多,其保险价值理应远远低于新车购置价。而且,即使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小李所投保的二手车只有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才视为足额投保,这也明显违背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的明确规定。因此,小李在投保时应是足额投保,车损也未超过约定的15万元的保险金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本期值班律师:范秀利 13506393301

 

范秀利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熟谙法律,通晓经济,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逻辑推理缜密,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她优质、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直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擅长解决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地产、保险领域多有建树。

 

执业机构: 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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