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明晰

时间:2010-11-30 08:36:46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1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实施《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新规则规定,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只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执法交警在责任认定上缺乏统一标准,新规则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规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双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新规中明确界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任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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