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龙”商标遭侵权获赔百万

时间:2011-01-03 21:29:07    文章分类:法律杂谈

傍名牌不收手 搭便车不下车 “优龙”商标遭侵权获赔百万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吕 敏 顾建兵)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优龙(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优龙公司)“傍名牌”,冒用原告商标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判决南通优龙公司停止使用“EURONAVY”、“优龙”商标、停止使用“优龙”字号和www.euronavy-china.com域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EURONAVY——来自葡萄牙的重防腐涂料技术,领先世界的生态环保产品,本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中国南极长城站、中国原子能科学院先进反应堆冷却塔、中国远洋紫云峰号等重大工程……”凭着这诱人的商业广告,南通优龙公司在重防腐涂料行业曾经名噪一时,并赚得钵满盆溢。

  北京优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先后通过转让和独占许可获得“EURONAVY”和“优龙”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二类涂料。因其代理销售的葡萄牙“EURONAVY”牌重防腐涂料和自行生产、销售的“优龙”牌重防腐涂料产品被成功使用于中国南极长城站等知名项目,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2006年8月,北京优龙公司与南通超邦公司签订优龙项目合资协议,南通超邦公司后更名为南通优龙公司。后因投资资金未能如期到位,不足3个月,双方即协商解除合作,并明确约定合资项目回归零点。

  但其后,南通优龙公司却继续以“优龙”为字号对外经营涂料生意,并利用曾经向葡萄牙公司进口“EURONAVY”的事实,自行委托加工标有“EURONAVY”商标的涂料桶,对外销售冒牌涂料。被告公司在广告、宣传图册、客户往来材料中突出标注“EURONAVY”英文字母和“优龙”名称,自称是葡萄牙公司的生产基地,列举实际由原告完成的工程案例,并且使用与北京优龙公司已注册域名www.euronavy.com.cn近似的域名www.euronavy-china.com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查明,南通优龙公司曾于2007年4月自行委托加工了5500只标有“EURONAVY”商标的涂料桶,投入使用3828桶,其中3434桶防腐涂料由被告在销售前将标识大部分抹去,分9次销售给他人用于工程建设。被告此举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于2010年6月7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成品桶和空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就以上认定的侵权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北京优龙公司先后通过转让和独占许可获得“EURONAVY”和“优龙”两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另外,被告在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不按约恢复或变更企业名称,还继续使用“优龙”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宣传中对其企业、产品、质量等作虚假陈述,并使用与原告域名近似的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南通优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EURONAVY”和“优龙”两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的涂料、宣传资料或与客户往来的材料中直接使用“EURONAVY”和“优龙”商标,并对外销售涂料,侵犯原告公司商标权。同时,被告利用曾与原告和葡萄牙公司合作的便利,在合作终止后仍大量盗用、抄袭原告公司的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工程案例及用户报告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企业名称与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除地域名称不同外,其余完全相同,易使公众误认为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使用“优龙”字号的行为也侵犯原告公司的商标权。两公司域名基本相同,且网站内容大量抄袭原告公司网站内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公司与其存在关联,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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