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向家乐福3家门店各开50万罚单法律分析
时间:2011-01-30 00:19:49 作者:范秀利 文章分类:房产交易
新华网上海1月29日电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相关负责人29日向记者介绍,当日上午已按处罚上限,向上海地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三家家乐福超市门店各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
这三家门店分别是家乐福超市联洋店、南翔店和张江店。经检查,这三家门店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上海市价格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上述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家乐福立即改正,退还多收价款。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9日已送达各门店。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上海市价格部门对同类违法行为开出的历年最高罚单。不过,最终的处罚金额的确定还需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给予被罚企业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
范律师点评: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已经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家乐福超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对“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是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家乐福超市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申辩。听证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可能作出以下几种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此,上海市物价局有可能最终会向家乐福3家门店各开50万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