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3 20:27:30 文章分类:房产交易
一 律师的地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专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能够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进律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使其从社会角度,担负起对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作用。国家计委1997年以(1466)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确立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业务中,须有招标投标资格的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招投标业务。为招标投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制度,这是我国招标投标业务通过律师这一法律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推动招标投标制度更快、更规范地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又一举措。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主要特点是公开性和公证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惯例和相互间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律师作为谙熟法律知识的专家介入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要求和招标程序的核定,使招投标制度的公开落在实处。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法人的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也体现了社会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同时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使招投标活动规范化、公开化,进而保证招标结果的公证性。通过律师的介入,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揭示招标投标中的各项法律关系,说明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分析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或投标人排除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障碍。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服务活动中,无论是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还是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顾问,都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是国家的财政支出项目,大多数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也是国家投资,律师如参与这些活动,以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公证性,使国家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从宏观角度讲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律师职业的社会服务性,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精神,处处都要体现出对客户,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表现在招标投标业务中,就要对相关当事人提供主动而完备的法律服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没有重大遗漏。这样不仅最大限度减少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最大化的实现自身价值。
二、 各阶段的法律服务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从采购交易的过程看,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和承包商的投标;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没有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招标和投标两个基本环节涵衍了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程序上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流程图,标的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之相对应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使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贯穿于始终。
律师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律师在开展这方面法律服务时,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了解宏观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相应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规定的上述内容是一些基本内容,从更广泛的角度讲律师法律服务是贯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在招标活动中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代理发布招标通告
发布招标通告,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律师在代理发布招标通告前,应就委托机构的主体资格、货物、工程或项目的合法性,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一系列的事项开展调查及审查工作,以保证代理事项及项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律师代理发布招标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通告,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地点与时间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费用,投标地点和时间等。如果采用邀请招标的,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于规定日期前向特定的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主要是对投标人的主体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筛选潜在的投标人,缩小投标人的范围,减轻招标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加速招标进度。
律师在这个环节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协助招标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与内容;对拟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的经营业绩,近期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提供同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验;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
律师主要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起草投标人须知,列明投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资格、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及方法等各项内容。就招标文件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律师应协助审查和修改,此外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
(四)、出售招标文件
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时间、地点、价格出售招标文件。
(五)、澄清和修改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律师应协助招标人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协助组织开标
律师应当协助组织开标,注重在开标的每一细节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做到:A、协助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B、开标前验明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并实行验证程序公示制C、启封后验证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剔除无效标书,确定有效标书。
(七)、协助定标
定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须要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律师在定标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A、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B、依评标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C、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D、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订相关采购合同,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相关合同,以使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律师应协助招标人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八)、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时应做到:
A、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B、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C、 对于招标文件所述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
D、 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就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E、 法律咨询意见书经办律师应签字盖章。
F、 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G、 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结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律师在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同样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一)、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招标人之间的资格证明
B、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
(二)、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主要包括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
具体包括投标标函,载明投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
(三)、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投标人签收备案。
(四)、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五)、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协作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六)、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
A、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B、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C、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
D、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E、如附有投标保涵,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律师应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合同的社会,律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各方面法律服务,归跟结底要落实到招标投标之后所签订的合同的各条款之中,各条款不仅体现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应该注重合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维护双方的权益。(胡波律师)
注: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书
《国际工程与法律纠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管理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