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起诉合法吗?

时间:2011-02-13 21:03:03    文章分类:房屋租赁

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与青岛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07年底签订租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服饰公司租赁物业公司房屋一处,租期贰年,年租金20万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因客观原因,双方口头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服饰公司于2008年5月底搬离。2009年初,服饰公司收到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方知自己被物业公司起诉,索要合同解除后即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房屋租金,甚感意外,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范秀利律师,仔细审阅该民事诉状及租用合同后发现:一、物业公司在民事诉状上加盖的是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二、租用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与诉状上的合同专用章不是同一枚,且两枚印章均无编号。
范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这说明:合同章是专用印章,是非正式印章,只有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才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也只有在签约范围内使用方代表单位;而公章是正式印章,是法**利的象征。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一般情况下,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合同专用章却代替不了公章;进行民事诉讼,不是签订民事合同,单位在诉状上加盖的应当是公章,如果加盖合同专用章,那么该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租用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说明物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只有一枚。如果物业公司印章不曾丢失过,也不曾重新制作过,那么,租用合同上的印章如果是真的,诉状上的印章必定是假的。
因此,范律师判断,该诉状不是出自物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体不适格。
目前,该案物业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范秀利律师建议:为了避免纠纷,单位或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签订合同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变更、解除时也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应当多向专业人士咨询。范律师联系方式13506393301,有法律问题,可电话联系到所进行详细咨询!
执业机构: 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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