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诈骗罪?怎么处罚?--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时间:2011-02-22 08:34:03    文章分类:法律杂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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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姚忠用内容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并伪造购房人收入情况证明,骗取银行贷款。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令退赔银行30.0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被告人姚忠无固定职业。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姚忠策划并与王某合谋,虚构了吴某购买王某的虹莘路房产事实。之后,在实际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制作《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房产管理部门产权过户登记,通过将王某房产以吴某名义作抵押担保,并使用内容虚假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和伪造的吴某收入情况证明等,欺骗银行并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合同》,骗取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5万元。而这些钱款都被姚忠非法取得并控制。其中,除25万元实际用于银行分期收回贷款等外,余款50万元被姚用于归还其先前使用他人垫资款、支付吴某等人好处费,支付虹莘路房屋虚假交易过户而发生的税费,以及再转借他人所形成的债务等。

  2010年3月10日,姚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扣赃款10.91万元,余款39.09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在法院审理期间,姚忠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为姚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姚忠串通他人使用内容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和伪造的购房人收入情况证明,以他人房产抵押担保骗取银行发放贷款后非法占有其中的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至今仍有39.09万元犯罪所得未能追回,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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