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以及处罚--青岛辩护律师推荐

时间:2011-02-22 08:34:46    文章分类:法律杂谈

[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事处罚]--青岛律师辩护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青岛辩护律师

一人冒充银行行长,另外两人做托,用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他人14万多元。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叶某、谢某及郑某(另案处理)找到某医院妇产科医生胡某,叶某自称是银行行长,因其情妇染上性病,请胡某上门就诊。随后,叶某驾车带着胡某来到工商银行门口,此时郑某假装问路向叶某打听地址,谎称急用钱想用欧元兑换人民币,于是两人假装商定按1:7的比例成交。叶某故意在胡某面前打电话给谢某,让谢某到银行取7万元人民币。谢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内装6万元假币、1万元真币的袋子交给郑某,郑某则将1万元秘鲁币冒充欧元交给叶某。叶某收下后问郑某是否还有,表示想继续兑换。郑某以“信不过银行的人”为由假装不同意,叶某请求胡某帮忙将郑某手中的外币兑换过来,然后再转手给叶某,承诺事后给胡某好处费1万元。胡某信以为真,从银行取出14万多元交给郑某。后叶某让胡某到银行去拿钱,称银行的一个主管会将钱给她。当胡某被骗到银行门口后,3人立即驾车逃离。

  同年6月22日,被告人叶某、谢某、郑某3人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张某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欧元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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